周强院长在2013年7月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冤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错案。
与此前沈德咏副院长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后的“轩然大波”相较,应当说该文则是“波澜不惊”。稍作分析不难发现,周院长所强调的一直是法治、司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既在很多法治国家经受了实践和时间的洗礼,也被写入我国的宪法、刑法,并被世人认可,所着眼的主要在于强调其原则性、重要性。而沈副院长所阐述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的确确存在的现象,且这些现象无疑为前述原则所不容;可是,它又的的确确发生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造成这些原则不能落实到实践中的“操作者”——人民法官无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沈副院长的文章,自始至终似乎一直贯穿的观点是:法官在冤假错案中还是有功的。给片面理解该文人士的印象是有为法官开脱之嫌,引起“轩然大波”自然在所难免。
理论与实践脱节、要求与现实不符,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同样在所难免;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就不仅仅是脱节、不符所能解释的。犹如人们分析吏治腐败现象指出的,一个、两个贪官倒下了,那是个人问题;三个、五个倒下了,那是偶然;但前“腐”后继、成群结队倒下了,那就是制度和社会问题。周强院长到任后,曾有媒体以《周强任职最高法两月多地密集平反冤假错案》为题广泛报道。需要注意的是,该题目冠以“多地”、“密集”这样的字眼,报道的内容部分则使用了平反“一批”冤假错案的小题目。由此相较,如果还是把冤假错案的发生归结为法官个人或某个法院,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就需要我们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着眼,而不是紧盯某个个案。当然,错误的个案必须纠正,同样是不容许有任何余地的。“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最高法罕见的作出的这种表态,足以显示了最高法纠错的坚定决心,同时,从这样的语气中也预示了前进道路的艰辛,且似乎还有一种悲壮的情绪。
纠正冤错案,无疑是事后的一种纠错,有些损失已无可挽回。尽管对纠错本身好评如潮,还是有人在反思:是谁制造了冤错案?尤其那美满家庭的破裂、鲜活生命的消失、冤屈者经历的惨痛,令人痛心疾首、叹息不已。如果简单的从案件判决是由法院作出的得出结论,冤错案的制造者只能是法官。但如果真的就此下了结论,法官们不但不答应,恐怕他们还会向冤错案的冤屈者那样为自己鸣冤叫屈。这样解释,想来对法官们的指责同样亦如潮涌。
是的,法官们应当对法律负责,且不说刑事诉讼有多个执法、司法部门参与。如果你静下心来思量,仅仅是从某一角度,对生命负责难道不可敬吗?用沈副院长的原话,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难道我们一定要因为坚持选择宣告无罪而将赵作海们推向“死罪”这一绝路上去吗?或许,有人会说,未必只有这两种选择。是啊,所以,才有了“留有余地”的判决。用到这四个字,不知道比喻是否恰当。有人说政治是折中的艺术,当我们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留有余地”岂不是最符合实际、又最能为各方所接受的。
表面看来,“留有余地”是除被告人之外皆大欢喜的结果。局外人不知是否思考过,身为一名法官,尽管中国的法官难说上精英化、职业化,但其在办案时,不得不出于政治的需要用政治的艺术而非法律的手段来裁断案件时,其内心的煎熬又有谁能体会。不再“留有余地”的李怀亮案,或许才是法官们更愿意看到的。
“留有余地”,不是法官们所追求的;纠正冤错案,同样不是法官们所期待的。我们期待,每位法官都能“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决防止冤错案”。作者:刘振厚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