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4万余元。
秦某是巧家县白鹤滩镇村民,由于距离集市较远,年过六旬的他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用以代步,秦某平时就用自己的三轮车搭乘邻居前往赶集,并收取费用。但其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车辆也未进行落户登记。2013年6月,秦某像往常一样搭乘邻居陈某和秦某某前往巧家县城,在一处右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向左跑偏,驶离路面10米处的公路坎下。秦某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向派出所报案,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秦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陈某和秦某某无责任。事后秦某赔偿了陈某家属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秦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具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交通条件落后的山村,以自用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等从事营运载客的现象很普遍,这其中既有经济落后出行困难的无奈,也有为图方便忽视安全的因素。相较于正规客运车辆,自用车辆的要求明显偏低,车辆状况及驾驶员素质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事故频发,且事故发生后往往因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希望广大群众在选择出行时尽量选择正规车辆乘坐,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杨传贵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