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附条件不起诉,切实挽救了一名失足的少年。
十六岁的年龄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是充满憧憬的时候,但还在上初中二年级的小林(化名),在鬼迷心窍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囊中羞涩的他以身试法,于2013年4月21日14时左右,小林在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环城北路持水果刀对王某实施抢劫,由于受害人王某的反抗,小林担心自己的行为被他人发现,心中产生恐惧,抢劫未成。后被警方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近日,威信县司法局接到威信县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要求为其小林提供法律援助,威信县司法局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派律师为当事人小林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在阅卷时和会见小林时了解到小林系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现在后悔莫及。从挽救的角度出发,积极向检察院提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小旭系未成年人,并是在校学生,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附条件不起诉的从宽处罚。
威信县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收到援助律师的建议后,反复研究案情,四处收集材料,通过核实和了解小林平时的表现和发现小林是初犯,偶犯,系在校学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属未成年人,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决定给小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定对小林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检察官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林应当遵守《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在考验满后,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时到检察院报到,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外出要经批准,不能在外留宿;4、每月读一本好书,写心得。
至此,该案经过法律援助律师不懈努力,为失足的少年小林提供了法律援助,不担为家庭和亲人解决了后顾之忧,而且受援人的权益也得到有力保护。
云南省威信县司法局--曹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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