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本是一名村里的支部书记,却因在焚烧自家的甘蔗叶时不注意,造成火势蔓延到灌木林,直接经济损失达上万元,最后法院以失火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姜林,本是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镇某村的支部书记,与爱人闫妍在本屯“洞祥坡”(地名)自家承包的甘蔗地里做工。9时许,闫妍先离开,姜林一个人在甘蔗地里做完工后焚烧甘蔗叶。当看到火堆冒烟时,姜林以为火已烧尽,便到附近的甘蔗地里继续做工。11时许,被告人姜林听到火烧的响声时,发现自己燃烧的甘蔗叶已经燃火并向两头蔓延,其见个人无法扑灭山火,便分别打电话给镇政府和村里群众请求支援。直至17时许,大火被扑灭。最后经相关部门的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71亩,均为灌木林地,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17000多元。
另查明,该镇的“洞祥坡”系村民集体所有,被告人姜林在发现火灾后积极扑救并及时联系政府及群众给予支援,在民警到达现场时,主动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玻利屯村民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林过失酿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姜林能够及时组织村民扑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姜林认罪态度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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