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害者闫某终于在法庭的帮助下拿到了本应属于他的劳动报酬及赔偿款。
被告罗某系鲁甸县龙树乡塘房村村民,其在村子里面修建三间房屋,并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李某修建,期间双方约定出任何事故均与罗某无关。李某又将房屋主体工程包给向某修建,向某再将主体工程中的混凝土浇筑工程转包给付某,付某雇佣工人闫某为其工作。
2012年7月16日,闫某不小心从正在运转的搅拌机脚架上跌落,当场即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腿骨、趾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并伴有严重脑震荡。闫某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治疗,只能在度过危险期后被迫出院,从住院到其出院,三位老板及房主人对闫某的伤势均不闻不问,闫某家人多次找到几方请求支付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三个老板及房主人以各种理由相互“踢足球”,谁都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闫某的家人与几方老板周旋了一年多之后,均没有取得任何效果,无奈之下闫某之妻只有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2013年11月4日鲁甸县人民法院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各方当事人均是抱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态度,相互推诿。调解工作从中午12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半,经过法官九个多小时的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闫某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罗昌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