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冯某因贩卖毒品海洛因1.35克,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在被告人冯某家中向冯某购买“白粉”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于当晚23时许,行至国道213线大水井村洗洋塘路段时,被大水井派出所民警从其上衣左袋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一砣,在民警检查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脱,次日12时25分,被该所民警在国道213线田坝岔路口抓获,当场从其裤包内又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同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其家中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家中火板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一砣。派出所民警三次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经吸毒人员李某及被告人冯某在场指认称重,净重1.35克,经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此可疑物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零星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辩解其2013年6月8日晚没有贩卖过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打击零星贩毒,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甘永兴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