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安区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广安区某页岩机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50000余元。
2012年3月,原告刘某到被告广安区某页岩机砖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投保工伤保险。同年5月21日凌晨,原告为被告维修切坯机时,被切坯机的推板压伤。原告被送到重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75天,原告的伤情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等;被告支付了原告在重庆市某医院的医疗费用。2013年4月,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原告经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原告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2013年6月,重庆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刘某还需两次手术,约需医疗费25000元等。后来,原告对申请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终止其劳动关系。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其受伤性质符合工伤规定,且经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8级,因被告未为原告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被告均同意终止其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广安区法院遂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安区法院 杨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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