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依法获得地块、土地证号却无法得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胜与败的诉讼见证了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
新闻背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名为贵州省国土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用地与市场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12月15日批准颁发给张凤琴(张凤芹)、张祥林(张强林)的贵州省红果开发区管委会(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将位于320国道旁到金港幼儿园阶梯左下侧的178平方米土地,明确给第三人张凤琴、张祥林做建设用地。而该单位于1998年已将该地登记给张术才管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张术才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单位给张凤琴、张祥林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张术才的合法权益。盘县人民法院对其该单位于2000年12月15日批准颁发给张凤琴(张凤芹)、张祥林(张强林)的贵州省红果开发区管委会(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判决无效。
张术才虽然对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错误颁证的行政诉讼打赢了官司,但接下来的几年里,关于张术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始终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处理,就是张术才将盘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盘县国土资源局列为被告,以行政不作为、以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提起诉讼,可至今张术才未能获得该块地的相关使用证。
案情回顾
1998年10月20日,家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蛾螂铺村二组的村民张术才向红果经济开发区土管局申请200平方米宅基地、登记费包括工本费共209元,属于H-7-57地块,土地证号(1998)190号,但盘县相关单位、部门直到现在未对该权利人张术才发给其土地使用证。他向法院诉请相关单位应对其补发200平方米建房用地规划许可证、请求补发2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属于H-7-57地块证号(1998)190号,但打了近五年的行政官司,目前仍然停留在诉讼的证途。
2010年4月28日,原告张术才因不服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原名为贵州省国土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用地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给第三人张凤琴(张凤芹)、张祥林(张强林)的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术才不服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颁发给张凤琴、张祥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盘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0)黔盘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所颁发的20053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上诉人张术才至今还在管理使用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是紧密相关的,该临时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涉及到上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上诉人张术才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原审裁定显属不当,原审应继续审理。上诉人张术才是否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确权程序予以确认。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撤销该行政裁定,指令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术才诉称:1993年,因红果城市开发及南昆铁路线红果段建设。原告一家承包的土地、自留地被征收、征用,造成原告一家生活困难。原告在320国道线红果金港幼儿园阶梯下侧右边剩余有土地大约200平方米左右,原告遂向红果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经红果经济开发区批准,原告在该地块上修建临时住房。2010年3月,原告请求被告办理上述地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时,被告知上述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在2000年时已经被张凤琴、张祥林申请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告给第三人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2000年颁发给张凤琴、张祥林的贵州省红果开发区管委会(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张凤琴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系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内设机构予以颁发,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被告批准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张凤琴属农村村民,被告并未按照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的程序审核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或按照土地出让的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而是仅向第三人张凤琴收取了土地管理费150元和规划设计费、测量费213元,就采用土地划拨的方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划拨给第人作建设用地,向第三人张凤琴、张祥林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其行为违反了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划拨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只是第三人张凤琴,但被告未作认真审查,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却将建设用地明确属张凤琴、张祥林二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被告于1998年已将该地登记给张术才管理使用,2000年又将该地重复批准给第三人张凤琴、张祥林使用,被告前后两个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贵州省红果开发区管委会(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虽存在上述问题,但该证的有效期从批准颁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现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属无效。
为此,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名为贵州省国土厅红果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规划用地与市场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12月15日批准颁发给第三人张凤琴(张凤芹)、张祥林(张强林)的贵州省红果开发区管委会(2000)红土字004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
张术才后来以盘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为被告,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黔盘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张术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已取得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有使用土地证号和法院所判决过的权属法律文书佐证,被上诉人应当为其办理证照。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黔中行终字第34号作出:撤销(2013)黔盘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被上诉人盘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张术才因与盘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又向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黔盘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张术才仍然不服本裁定,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以(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术才依然不服(2013)黔盘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不服(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依法向上级法院等单位提起申诉。
附件:张术才的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张术才,男,1950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贵州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蛾螂铺村二组。
被申诉人: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法定代表人,刘玉,男,系该局局长。
申诉人因盘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3年六月三日作出的(2013)黔盘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现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目的:请求依法撤销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请求上级法院提审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事实与理由: 1993年,因红果开发及南昆铁路建设,申诉人一大家(现4户)的土地被政府低价征收征用,每亩不足4000元,没有任何征地协议,没有任何安置,更没有两公告一,因此造成申诉人一大家现4户生活非常困难。申诉人在320线边上金港幼儿园左侧剩有200平方米土地,1993年4月,申诉人向红果开发区提出建房申请,经开发区批准建房租给开发区管委会做食堂使用。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又向红果经济开发区土管分局申请200平方米宅基地,登记费包括工本费共209,属于1-1-7-57地块,土地证号(1998)190号,直到现在土地使用证未发给申诉人。同年同月同日,分户给小儿子张强林的宅基地136平方米,原被告发了土地使用证,才交了登记费50元,而我交209元的地块,到现在未发证给申诉人。
同年同月同日,申诉人申请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以未规划为由拒而不办,奇怪的是2000年,便将此地块非法办给原审被告第三人张风琴。2010年3月,申诉人又找原被告办理,被告说本地块已规划给外村人张风琴。2010年4月15日,申诉人向盘县人民法院起诉,直到2011年12月2日收到终审判决。2011年12月3日,原告持判决书找原被告单位办理,被申诉人说本地块已移交盘县国土局。
2012年2月,申诉人又将材料交到盘县国土局直到现在拒而不办,申诉人交了土地登记费领不到证,无法律依据;只办给外村人,不办给失地农民无法律依据;只让有权有势的享受开发成果,不让失地农民享受开发成果无法律依据;只办给其他居民,不办给申诉人本人,无法律依据。
其理由如下:申诉人已取得本案争议之土地的土地证号(1998)190号,但被申诉人至今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为申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还乱作为将此地块非法办给他人,申诉人通过诉讼已取得本案争议之土地使用权属,但被申诉人仍然不作为。为此,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诉人特依法诉讼,以求国家法律的保护。
但是,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错误认定申诉人及原告张术才不服盘县国土资源局扣押土地使用证一案,该法院被申诉人以扣押土地证要求申诉人提供其证据,这是本案的严重错误之处,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是为申诉人颂发土地使用证,而申诉人多次申请,有申诉书及邮寄证据予以佐证,但被申诉人始终不对其办理。一审法院乱讲、乱说扣押土地证的行政行为无证据,国土资源局具有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职能,不是扣押的关系,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然而,贵州省六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诉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是严重错误的,其理由有上述说明佐证。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而且是一错再错,不知悔改,而法院一、二审把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掩盖,不依法公断本案。所以,现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公断本案。
此致
申诉人:张术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