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奎屯市消协东区分会接到消费者赵某的一起快递申诉,消费者赵某于2014年2月26日在奎屯市某快递公司寄出一箱干果,目的地:陕西省某市(运单号:650013409891),快递公司约定5日内到达目的地,货物寄出7天后,仍未送达指定地点。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遂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希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奎屯市消协东区分会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双方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期限内未提供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所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该快递公司承诺在2天内将消费者徐某所寄送的货物送达目的地,消费者表示同意。两天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确认货物已按时送达目的地,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奎屯市工商局 郑洪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