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长达30年的林地纠纷积案
2014年3月14日,普安镇大调解中心会同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田某村村干部联合成功调处一起林地权属争议引发长达三十余年的林权纠纷。
1982年,地处田某村国某村民小组二某滩处的近30亩集体的荒滩、荒地还是一片不毛之地,国某村民小组曾经组织全体社员进行过植树造林,但是因人心不齐和荒地干枯、水源差,种了几年时间,林地不见起色,大家就放弃了。1985年,国某村民小组在原乡林业站的协调下把此片林地发包给了沈、吴两家进行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沈、吴两家承包后,积极按照林业站下达的任务组织家庭成员进行植树造林,经过几年的管理只有付出,没有任何收益,而且种的树木成活率只达到10%左右,林业站对其检查验收不合格。时至1992年,在原乡林业站和国某组组长的协调下,沈、吴两家经过考虑同意,又将承包合同转包给了田某村群乐组的张某。张某承包后,种植各种树木,精心管理,经过20年的成长,整片林地郁郁葱葱,充满生机,但还是未带来了良好的收益。为了富裕的生活,张某举家外出务工。2008年,对林地进行重新确权发证,因张某外出,县林业局把此片林地的归属权确给了国某村民小组。2013年7月,张某回家得知自己承包管理的林地林木权益被侵害,才多次申请林业站、普安镇政府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1日,普安镇大调解中心受理申请后,及时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向镇林业站作出批示,要求尽快进行调查处理。林业站进行了调查走访,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了解了原林业站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查阅了历史档案资料,虽然事实清楚,但是当事人和各级组织都提供不出原承包合同,没有直接书面证据,林业站感到该纠纷非常棘手。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得知,三方当事人都要主张权利,互不相让。但是林业站没有放弃,又多次组织人员对三方分别做工作和继续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由于时间太久,就是林业站也查不到相关书面的直接证据,思想工作也是效果甚微。林业站只好上报大调解中心,由大大调解进行处理。大调解中心副主任、司法所长兰宏文了解以上情况后,决定不能趁热打铁,只好欲擒故纵,让当事人冷静一段时间后再说。期间三方当事人都多次找到调解中心,想尽快了结此纠纷。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认为时机成熟,2014年3月14日,决定再次会同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相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组织三方当事人和国某组代表进行调解,并邀请镇分管领导参与。在实地查看和陈述事实证据后,三方当事人对曾经分别在该片林地上植过树造过林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三方同时也举不出直接证据证明该片林地权益完全归自己所有。同时,国某村小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是要占七成,吴、郑两家和张某的意见是要共占八成,第一轮调解分歧非常大。在此情况下,司法所所长兰宏文要求大家尊重历史和事实,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主张自己的权益。接着,调解人员始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复对三方当事人和代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面对面的促膝谈心,沟通思想、疏导利益关系,认真讲解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
经过一天的协调、调解,三方当事和代表本着互谅互让、睦邻友好的原则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国某组二某滩处林地上的林木权益得以明确。三方当事人对其按份共有,国某村民小组占三成,吴某、郑某和张某共占七成,在2042年12月30日前该林地的林木收益由田某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本协议进行分配。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该片林地权益归国某村民小组所有。调解结束后,三方握手言和,临走时当事人不住地对调解员说“谢谢,谢谢你们了!”
四川宜宾县司法局 兰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