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宁城珍珠岩矿的经营者姜凤春、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与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村民刘振树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刘振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非法证据错误的作出(2009)承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将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大北沟的珍珠岩矿的经营权判给刘振树,河北省高级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又维持了这份不合法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指令再审,但所存在的错误至今未纠正,给当地带来不稳定因素。
据调查,200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小城子镇居民姜凤春依法取得了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大北沟珍珠岩《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七个法定经营许可证。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居民刘振树为达到非法占有姜凤春等人合法经营的珍珠岩矿与隆化县郭家屯镇原党委书记杨金罡和镇长衣广军编造了所谓的《郭家屯镇人民政府与刘振树关于开发珍珠岩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姜凤春依法享有的经营权非法承包给刘振树。对于这份《协议》原郭家屯镇政府镇长衣广军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证据证明:“94年至98年我在郭家屯镇政府任书记,99年调离,……大约是在2007年刘振树和杨金罡到我家找我说镇政府答应的补偿钱还没落实,现在他要向镇要钱,就拿出一份已写好的落款是95年协议和一份打印好的证明要我在上面签个字,我认为反正是以前所经手之事,所以就在协议上面签上了我的名字。”通过这份证明可以看出《协议》是衣广军不担任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镇长八年后在刘振树提供的假合同上面签署了姓名,目前刘振树对补签协议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刘振树取得这份假合同后将姜凤春、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承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将隆化县郭家屯镇干沟门村大北沟的珍珠岩矿判给刘振树经营。这一判决结果最终导致姜凤春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七个经营许可证的效力竟然低于一个伪造的合同。承德市中级法院将珍珠岩矿的经营权判决给刘振树的另一主要理由是:刘振树是原隆化县干沟门村珍珠岩矿负责人与姜凤春现在所经营的珍珠岩矿为同一矿址,原干沟门村珍珠岩矿曾于1984年取得采矿许可手续,因此将姜凤春的珍珠岩的经营权判决给刘振树。就此问题笔者调取了隆化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14日下发的隆政【2008】114号文件,这份文件确认:“1984年三道营乡(编者注:撤乡并镇后划归郭家屯镇)和刘振树申请,经县矿山局审核决定,于11月23日颁发了采矿证,负责人刘振树有效期为一年。同年12月4日县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属乡办集体企业,由刘振树进行生产。由于当时珍珠岩市场销售形势不好仅生产三个月就停产了;后一直没有生产。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明确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1988年7月25日三道营乡政府提出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同年8月县矿山局批准并颁发隆矿业字(006)号《采矿许可证》,采矿期限为两年,法定代表人刘全学(乡经委主任),办证后生产一直不好,产品无销路,《采矿许可证》于1990年8月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生产。1992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刘全学声明放弃采矿权,承诺把《采矿许可证》交回办证机关,别人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本人不干涉。1992年11月11日在同一矿址承德市矿产开发管理局颁发了冀地采证承建字【1992】第6016号《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尹继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采矿权人没有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作废;1994年1月隆化县行政区划调整,三道营乡撤归郭家屯镇,1997年10月郭家屯镇经委办理《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王新民(镇经委主任),1997年12月至2000年底由王新民组织开采。2000年隆化县郭家屯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将原来《采矿许可证》调整为三个矿区,分别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即郭家屯镇珍珠岩矿,法定代表人:王新民;隆化宁城珍珠岩矿,法定代表人:姜凤春;半壁山珍珠岩矿,法定代表人:赵万林。”由前所述, 1984年刘振树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仅为一年,而且采矿许可手续的持有人为干沟门村珍珠岩矿,并非是刘振树本人,至今已多次变更,198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后至今刘振树从未办理过《采矿许可证》。但郭家屯镇政府认为刘振树在开采珍珠岩矿之初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与刘振树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2万元,至2008年11月14日已领取1万元。通过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刘振树与姜凤春所经营的珍珠岩矿没有任何纠葛。可承德市中级法院竟判决刘振树享有经营权。河北省高级法院又以(2010)冀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刘振树自1986年以来从未取得过采矿许可证而河北省高级法院却判令刘振树享有矿山经营权。姜凤春和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不服先后五次向河北省高级法院和河北省政法委上访,2011年3月最高法院指令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可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后又维持了原判决,为此姜凤春和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又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再终第119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同时还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有关领导反映。201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法确认:“原判决结果错误,指令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但至今没有作出与事实相符的再审结果。
姜凤春等人强烈要求河北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作出与事实相符的再审结果并要求中止原判决执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再与最高人民法院玩弄游戏,不应错误的坚持己见。回顾本案是一件非常简单明朗的案件却先后经过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但迟迟未能作出合法的判决结果。司法机关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结果。截至目前这起案件已经拖延长达三年之久,希望有关部门及领导督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日作出公正的再审结果,笔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并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报道。法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