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树镇某卫生室医生李某某在上班过程中态度冷漠蛮横,患者沈某愤怒之下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鲁甸县龙树镇塘房村村民沈某在外打工,因孩子生病后才转回家。2014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带孩子到龙树镇塘房村卫生室看病,处方开好后,被告人拿着处方排队配药。轮到被告人时,医生李某某看看处方,没有作任何解释便把处方退还被告人,被告人连续追问退回原因,李某某均未理睬,被告人便把处方撕了,带着孩子离开卫生室准备到其他地方看病。经询问塘房村没有其他卫生室,被告人又转回塘房村卫生室,找医生李某某理论,李某某便用拳头殴打被告人脸部,被告人一怒之下便掏出一把折叠刀刺向李某某,致李某某左大腿和脸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告人作案后外逃,后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罗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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