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赌博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宣判,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是融安县长安镇农民。2014年2月8日20时,被告人陈某在本村村民阿华家大厅内利用“牌九”坐庄与阿华等人进行赌博,因阿华赌输后未给钱,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即回家纠集其兄弟阿训、阿德等人到阿华家找阿华要求赔钱,未见阿华后即回家。
当晚21时,阿华一人来到被告人陈某家商店内,与被告人陈某就赌博赔钱一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认为阿华赌输钱后不给钱反而还找上门来叫嚣,遂到自己家商店后面木工房的电刨机上拿一把羊角铁锤,将阿华推到商店内距离商店门口约1米远的地方,手持铁锤朝阿华的头部及上半身击打数下,然后将阿华推出商店门口,阿华倒地后,被告人陈某手持铁锤又朝阿华的背部和上半身击打数下,导致阿华的左侧枕顶叶脑挫裂伤出血及左侧枕部头皮损伤,并导致左侧枕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阿华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叫其侄子报警,自己则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赔偿阿华受伤经济损失6580元。
2014年5月13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阿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受伤经济损失59394.78元。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5月23日,被害人阿华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撤回起诉。
2014年5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有投案自首、赔偿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又赔偿被害人阿华受伤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阿华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纠纷时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反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阿华均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