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各地的赡养纠纷逐步增多,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更为突出,这一现象反映了老龄化对我国社会保障和人们传统认识的冲击。目前,中国的人口进入老龄化阶段,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解决好赡养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状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现在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种,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与子孙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决定,老人除干点家务活帮助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活动,生活比较单调;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但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这种类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分担赡养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独自生活型是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单独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责任田里的重体力活由亲朋好友或子女帮助,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单子女的老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养儿防老”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误导老年人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认识。在农村封建思想严重,老年人普遍认为赡养只是儿子的义务,与嫁出去的女儿无关。而农村子女大多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素质低,也容易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难于接受子女都有赡养老人义务的观念,从而相互推诿责任。
2、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很多农村家庭靠务农维持生活,收入微薄,既面临着供养子女读书,要承担高额的学费、生活费等开支,又要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而微薄的收入难以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3、农村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较差。极个别子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系自已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纠纷。
4、老年人对子女不公平照顾造成的后果。有些老年人子女较多,在帮助干农活或者照顾小孩方面做得不公正,导致子女间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
5、家庭成员间缺少关爱,家庭氛围不和谐。某些老年人性格古怪,对子女要求苛刻,自身的某些行为习惯让子女无法忍受,导致子女不愿意尽赡养义务。某些农村老年人与儿媳无法和谐相处,导致家庭矛盾深重。
6、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如今,土地承包到户,老年人由于体力原因不能耕种,只能依靠子女生存。农民的养老、保险、大病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等还远不能满足农村老人的需求,特别是老人生病后,生活就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三、解决赡养纠纷的建议
1、加大“六五”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义务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此,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如开展送法进村进社区,开展法制讲座,宣扬典型事迹等。
2、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美德大力弘扬,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道德风尚。这就需要各级组织采取措施,举办一些形之有效,可操做性强的活动,使村民树立爱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3、出台对遗弃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不尽赡养义务人的惩处力度。对那种屡教不改,行为恶劣的人进行法律制裁,在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4、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立足于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实践证明,处理赡养纠纷,调解的效果优于诉讼。因为调解迎合了人们“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双方认同的方案比第三方的裁判更易于接受、持久和有效。
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6、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给予司法救助。在条件成熟时,可组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人的巡回法庭,到事发地开庭公审。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宜宾县司法局古罗司法所 曾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