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火德红镇李家山村进行“农网”改造,被告人李某带领社工进行工作。施工架线至被害人高某家地边时,有两棵树妨碍了线路通行,施工队就私自把两棵树砍了。次日中午,被害人高某借故站在被告人李某家地埂上乱骂,被告人李某让其找社长反映,不要影响施工,被害人不听直接辱骂被告人,被被告人李某打了一耳光,被害人高某即摔下地埂,致第1、2腰椎压缩性骨折。被害人高某在地埂下继续谩骂,被告人李某跳下地埂又打了被害人高某一耳光,踢了臀部一脚。事发后被害人高某住院治疗经医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所受损伤属8级伤残。被告人李某也主动找当地派出所寻求解决,未与被害人高某达成赔偿协议,当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的伤势后果,虽然不是被告人李某直接造成,但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损害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简单,粗暴,但鉴于其所从事的工作系社会公益事业,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高某知道在“农网”改造过程中,自己的财产受损,应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但其直接在工地上辱骂是引发案件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不受侵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
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各项损失费20000元。
无论为公家为私人办事,有阻碍自己的地方定要与当事人当面把话说清楚再去采取行动处理事情,私自决定侵害他人财产安全其行为视为不尊重他人,换成任何人心中都会恼火。自己财产受到损害他人应该也会给出合理解释,再不行还有法律的保护,心中只知道出气骂人侮辱,自己到最后也会变得没有道理可言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