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近八旬的老父亲与儿子闹意见后去跟女儿生活,其间他将随身携带的定期存款单和500元现金交给女儿保管,没有料到,女儿竟私自取走存款将钱占为已有,结果父女对簿公堂。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占有物返还纠纷案进行宣判,女儿应当返还父亲款项及利息共计3401.49元。
家住融安县农村的雷某,今年79岁,膝下育有两儿一女。雷某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平时靠政府每月75元的养老保险金维持生活。
2012年10月29日,雷某与儿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去女儿家与女儿一起生活。在女儿家生活期间,雷某与女儿一起去帮村上村民砍甘蔗,因担心打工时把贵重的钱物带在身上弄丢,雷某便将身上携带的定期存款单(有存款2800元)及现金500元交给女儿保管。
2013年6月16日,女儿私自到银行领取了父亲雷某存折内的存款本金2800元及利息101.49元,共计2901.49元。2013年7月,雷某问女儿要保管的存款单及现金500元,女儿搪塞说,她负责保管,叫父亲放心。尔后,雷某发现存款单里的存款已经被女儿私自全部领走,便向村干部和司法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
司法所工作人员找雷某的女儿调查了解情况,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雷某说,他信任女儿,才把自己的存款单及现金500元交给女儿保管,现在女儿不讲诚信,拒不返还保管的存款单和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雷某的女儿说,父亲自己把存款单和钱交给她保管,当时父亲讲“这些钱给你了,今后我跟你一起生活”,父亲到她家生活已有半年多时间,因为一点小事情,父亲就有意见,后来干脆离开她家走了。父亲在她家生活期间,所有费用都是她承担的,这些钱应当作为父亲的生活费用开支,不同意返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
2014年2月24日,雷某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及时返还代为保管的存款本息2901.49元及现金500元,共计3401.49元。雷某向法院提供了司法所的调查笔录、广西农村信用社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雷某的女儿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雷某的女儿十分气愤,拒绝签收。开庭审理时,雷某的女儿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雷某出于安全考虑,将他所有的存款单及现金500元交给女儿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在保管期间,女儿私自领取雷某存款单内的存款本息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雷某请求女儿返还存款本息及代管现金时,女儿应当全额返还。女儿以父亲雷某在她家生活并花费了一定的生活费用为由,要求抵消她代管的上述款项,并拒绝返还,其行为侵占了雷某的个人财产,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雷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判后语】
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女儿对父亲的所作所为实不可取,真不应该,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受到道德谴责;既遭到世人唾弃,又失去了浓于血的父女情。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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