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德红乡为完成县下达的60万左右的农机购买任务,安排在鲁甸县农业局火德红乡农机农技站工作的被告人高某负责办理购买农机的补贴申领手续,随后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44台县级农机补贴款535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其所领购机补贴款已如数退交至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本案系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在办理鲁甸县农机管理中心原主任孔某受贿一案中发现。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将补贴款5350元据为己有的事实。自己表示悔恨在心,领导重视自己才让自己担当重任,自己因心存贪念毁了自己,让自己领导寒了心,还害的家人被别人议论,内心谴责悔不当初。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农机农技站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未实际购置国家补贴农机时,虚报购机资料骗取国家资金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监狱被告人高某接到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检察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且开庭审理前已将赃款如数退交至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涉案赃款5350元依法予以没收。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