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拆迁房屋的连环侵权讨公道,却遭遇了立案难
记者 郭炫斌 内蒙古报道 日前,家住海拉尔市的张成奎给记者来信投诉,反映他与胡相军于1993年,在海拉尔区断桥小区建设了6户房屋,每户154平方米,其中一户(即19栋2号房),1998年卖给了倪秀兰,倪秀兰没有交清房款要退房,于2000年时,经海拉尔区法院调解倪秀兰将房产退回了……;另一起是(19栋6号房),此房登记在他投诉人名下,却被胡相军与拆迁办签署了补偿协议。以上两处房产均存在争议,投诉人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向法院提起诉讼却无法觖决立案问题。
据投诉人讲,海拉尔区断桥小区19栋2号房屋经海拉尔法院调解,即(2000)海民初字第677号调解书,确定为此房屋归投诉人所有,因倪秀兰没有住处,一直住在此房屋没有搬离,他投诉人也没有申请执行,没有过户,直至2012年此房屋列入拆迁范围,该房屋被倪秀兰处分,与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为此,投诉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他们向法院申请立案解决,结果遭到拒绝立案,且海尔区法院不予下达不予受理裁定。
张成奎投诉人谈到,该争议房屋于2013年10月已被拆迁,2014年5月已将补偿置换楼房发到倪秀兰手中,倪秀兰正向外出售,此案如果再拖延一段时间,他的财产权利将无法保证,投诉人将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失。他被逼无奈,只得对此信访到有关部门,敬请解决立案问题。
记者据代理人讲,张成奎于2014年4月1日向海拉尔区法院起诉,结果迟迟没有定论是否立案。张成奎首先是按照侵权关系立案,“1、确认胡相军侵权,返还房屋。2、确认胡相军与征收办签署的协议无效。3、确认张成奎有权与征收办签署补偿协议”。法院表示涉及征收拆迁不行,于是2014年4月10日改变案由,按照合伙纠纷诉讼:“1、依法确认合伙比例。2、请求被告多占用部分退回”。2014年5月下旬经过法院审委会,最后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合伙房屋已经分完了。张成奎要求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不予理睬。现在房屋回迁补偿已被胡相军享用,造成财产流失。张成奎对其声称,执法机关是人为因素,人为阻挠,导致权利人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记者据了解,2014年4月,他们凭(2000)海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到海拉尔区房屋事业管理局要求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海拉尔区房屋事业管理局要求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在了张成奎、胡相军名下,发放了房权证书),但于2012年9月,依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违法又撤销了此登记。
据悉,他们权利人于2013年6月、9月、11月又向海拉尔区房屋事业管理局要求过户转移登记,理由是:第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二款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第三、《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结果未得到海拉尔区房屋事业管理局支持,未能办理转移过户登记,也不做任何口头与书面答复。
张成奎声称,他们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2014年3月、4月、5月向海拉尔区征收管理局递交有关材料,特别声明拆迁房屋存在产权争议问题,并多次到房屋征收办公室与领导面谈,有关领导当时明确表示凡涉及有争议的房屋补偿回迁一律不予发放,但结果到2014年5月,却被领导下令放掉。目前,非法者正在向市场出卖争议房产。如此以来,张成奎的财产将严重流失,其权利被严重侵犯。为此,投诉人张成奎强烈呼吁,敬请上级相关单位及领导对其立案调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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