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亲的安排下,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拖运水泥,结果将路上行人撞至九级伤残,受伤行人遂将少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数万元赔偿款。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11月12日13时40分许,小云无证驾驶由其父亲赵超购买的二轮摩托车拖水泥,在行至镇雄县鱼洞乡鱼洞村河边组时,与行人王兴相撞,造成王兴受伤。王兴受伤后,经镇雄县人民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医治,共用去医疗等费用4万余元。2014年2月25日,经评定,王兴的此次损伤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约为人民币14000元。2014年3月10日,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云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兴在此事故中受伤无过错,无责任。之后王兴诉求小云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88549.16元,减去小云家已支付的26000元,要求赔偿62549.16元。
庭审中,小云的父亲赵超同意赔偿原告王兴的合理损失,经主审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赵超于2014年11月13日前分三期偿付原告王兴人民币共计2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被告赵超自愿承担。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