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因经营不善欠下800多万元债务。钟某假称投资房地产,先后高息向王某等十人短信借款,实际则是用来偿还债务和挥霍,给王某十人造成了230余万元的损失。有人认为,钟某只是用欺诈方法借款,不等于不认账或不还,故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并不构成犯罪。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如下:
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的目的是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占有对方的财物。二是前者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后者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三是前者为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后者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本案中,钟某的行为属于后者。一方面,钟某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钟某明知自己已欠下巨额债务,正常的活动无法在短期内偿还本金及许诺的高额利息,所以贷款只能是有去无回,却不仅隐瞒真相,还虚构投资房地产的理由,以高息作诱饵骗取大批款项。如果我们知道钟某借款的真正用途,断然不会出借。他们最终借出,正是基于钟某隐瞒、虚构事实真相,而产生了错误判断;另一方面,钟某根本没有偿还本息的诚意。钟某借的巨款后,仅将使用偿还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及挥霍,根本没有投资房地产或其他新的生产经营,表明其没有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他们与钟某之间的借贷,不是他们所期望的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义务共同获益,而是钟某获取他们的财产、坐视他们血本无归的手段。因此,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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