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王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朱某本是同村人,由于朱某常年在外打工至今仍是单身,朱某父母就托人在老家帮忙寻门亲事。后经媒人介绍,原告朱某和王某认识,见面后双方都表示很满意,并于2012年4月4日按习俗由媒人经手给付王某家彩礼现金3600元,并由朱某带王某到城里购置了一些衣服。订婚后王某表示在家也没有收入,希望与朱某一起外出打工等年底又回家来办喜事,朱家同意了。谁料外出仅仅两个月王某就“失踪”了,后来几经周折多番打听下才知道原来王某从打工的地方回家后,又经别人介绍已另嫁他人了。2013年底,朱某找到王某家后,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王某家拒不承认有过订婚这回事也没有受过朱家任何钱。无奈之下朱某找到法庭希望得到解决。
到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对原告的询问及证人的证言,对被告方释理释法,讲明利害关系,表明这笔钱既然是因婚姻关系才支付的就因算作彩礼钱,然而现在双方没有结为夫妻,就理因退还。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沟通,被告王某家返还了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一项(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朱某按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现金3600元,现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等同于解除婚约,原告朱某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视钱财如一切,被钱财迷了心窍的王某失了他人信义,违背了道德观念。好在法律面前是公道,帮了朱某,也让王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有了一次不会再次犯此事的警钟。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