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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罪名变化不影响结果

发布日期:2014-8-8  查看次数:2317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中)、刘维的死刑判决。新华社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对上诉人刘小平、旷晓燕的部分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量刑建议,分别决定将有期徒刑二十年改为十九年、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法官解读

个别罪名变化不影响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对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的死刑判决。

黑客帝国覆灭

2013年4月

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警方侦办,掌握大量刘汉黑社会违法证据。

2014年3月31日

刘汉、刘维等人在湖北咸宁受审。

2014年5月23日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主犯一审判处死刑。

2014年7月1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8月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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