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北火巷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此52岁的被告温某某的劳动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维护了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原告西安市北火巷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火巷公司”)与被告温某某(男,1962年11月出生,住莲湖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莲湖区法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皇城名居小区位于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150号,该小区由原告北火巷公司进行管理,赵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系该公司保安队长。2013年1月,时至春节,皇城名居小区几名保安请假回家过年,黄某作为保安队长向外招聘保安,被告温某某遂经朋友介绍应聘。同年1月25日,被告温某某去应聘见到原告的副总经理赵某及保安队长黄某,在黄某的要求下,被告温某某交纳保安服装押金350元,黄某向被告温某某开具收款收据一份,该收据上有黄某本人签字,向原告某某发放保安制服一套。同年2月3日凌晨2时,被告温某某在巡逻期间摔伤,被送往长安医院治疗,因医疗费用原因,被告于第二日转至西安市红庙坡医院就医,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430号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北火巷公司不服,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应聘时赵某答应每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代理人赵某不予承认,但认可其公司所聘用保安基本工资为2000元。
该法院认为,原告北火巷公司系皇族名居小区的管理公司,该小区保安由原告北火巷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应聘时,原告北火巷公司的保安队长黄某收取被告的保安服押金,向被告发放保安服装,赵某作为副总经理也同意应聘被告。被告应聘为皇族名居小区保安后,接受原告北火巷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原告北火巷公司与被告温宪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西安市北火巷旧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15日内,双方没有上诉,于8月初该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詹保余、王晓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