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 王晓宁)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哈尔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位24岁维吾尔族青年在西安连续盗窃两部手机,被法院判处拘役,处罚金。他值得吗?维吾尔族公民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出生于1989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的男青年被告人哈尔木。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被抓获、刑拘,5月28日被逮捕。
西安市莲湖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4年4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哈尔木窜至本市莲湖区北大街和平电影院门前,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三星牌I80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2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哈尔木窜至本市莲湖区龙首村人人乐超市附近,趁被害人韩某骑自行车慢行之机,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华为牌B19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33元,后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哈尔木被便衣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哈尔木承认上述事实。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哈尔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莲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喀哈尔·热依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哈尔木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如上。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十日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于日前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一位24岁维吾尔族青年在西安连续盗窃两部手机,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处罚金3000元。他值得吗?维吾尔族公民,也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