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西安市大庆路260号都市桂苑绿洲花园1-21-B号房屋一套过户给原告李某某。依法保护了原告的房屋财产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回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60号都市绿洲花园1号楼21层B户。
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达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莲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6日李某某与陕西通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陕西通达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都市绿洲花园第1幢1单元21层B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5368,房屋建筑面积109.44平米,每平米3394.50元,总价款为371494元,付款方式为:在2005年3月6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30%,计111494元,剩余房款260000元采取银行个人住房按揭款方式支付。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首付房款61494元,被告依约出具了111494元的首付款收据,其余260000元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李某某最后还款日期至2015年1月14日。2005年3月被告交付了原告所购房屋,原告入住。 2013年12月19日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分户产权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且履行,唯至今原告按揭尚未还清,但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履行配合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房屋一套归李某某所有。原、被告应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4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西安市大庆路260号都市桂苑绿洲花园1-21-B号房屋一套过户给原告李某某。宣判后,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向被告送达判决书。
作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詹保余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