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周某驾驶拖拉机搭乘杨某及苏某,违反车辆右侧通行规定超过核载人数发生事故,周某、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之妻阮某向受害人杨某的亲属支付了8000元赔偿款后便以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拒不赔偿。原告候某等人遂一纸诉状将被告保险公司、法定车主及肇事驾驶员的遗产继承人阮某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受害人杨某系同车死亡,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与肇事者周某的买车行为从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 李某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且该车肇事时又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出卖方已尽到瑕疵担保义务,为此李某也不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三十三条规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周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死者周某的债务远远超出其遗产价值,原告人中还享有农村低保,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与肇事司机有亲戚关系,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利用亲情找准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到实地联系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及通知双方的亲人到场,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温情、亲情打动双方当事人,让双方敞开心扉,互诉苦终,最终阮某等人取得了候某等人的谅解,经调解:由被告阮某等人一次性再赔偿原告候某等人经济损失4000元。
作者: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马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