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中诉称,2001年10月20日,周某某与余某某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建房,余某某负责按照设计和约定修建,建好后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交房时间为2001年12月底。原告周某某按照约定分三次付给余某某房款2万多元,并约定余款待两证办理后付清。但是余某某交房至今一直没有按约定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周某多次寻求未果才诉讼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被告余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已经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周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也已经办理好,待土地使用证办理好后一并交给原告,但已向国土部分申请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只是还未能确定办下来的时间。
法院认为,周某某与余某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名为合伙,实为买卖。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周某某履行了协议,而余某某并未履行,法院对周某某的诉讼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周某某;本判决生效60日内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周某某。
双方本就签订好的协议,何不尽全力履行?诉讼至法院,虽维护了权利,却也伤了和气。有了问题,可以和气协商,多沟通,互理解,共同维护和谐社会。(周建华 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