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 被害人:马某某
被告人刘某(未成年)放学后与李某某、吴某某、祖某某等人一起去喝酒唱歌,走到文屏东路时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相遇,被害人便邀约马某等人对被告人实施了殴打,被吴某某等人拉开后被害人再次追打被告人,后被告人从裤包里掏出一把黑色跳刀,被害人见状转身便跑,被告人持刀将逃跑中的被害人右腰背部、右锁骨中线2、3肋骨间杀伤后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受伤后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外伤致升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母针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之父自愿赔偿被害人之母经济损失83100元,被害人之母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邀约他人殴打一人,还不依不饶继续追打,以为能打个痛快,万万没想到他人反攻自己没防备,最后倒在了他人刀下。社会就有些人以为自己占了强势,为了欺负欺负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张张自己的威风,可不知到头来小小的蚂蚁也会反攻把大象打败的。任何事物、人共同生活在地球上都有他生活的本领,不要只看到他人表面的弱点迷了自己的双眼。 鲁甸县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