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判一起盗窃两部手机案件,以新疆青年热依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今年25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齐满镇的男青年 被告人热依木,于2014年4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热依木窜至本市莲湖区北大街和平电影院门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三星牌I80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2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28日17时30分许,热依木窜至本市莲湖区龙首村人人乐超市附近,趁被害人韩某某骑自行车慢行之机,盗窃其外衣口袋中的华为牌B19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33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热依木于当日18时许,被便衣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莲湖安公局拘留,5月28日被逮捕。
莲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唯被告人喀哈尔·热依木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热依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王晓宁 詹保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