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家系邻居,关系一向很好,2013年2月3日,吃完晚饭,原告到被告家去串门时,刚进院门,便看见被告家的大黄狗没有拴(平时都拴)。原告一时害怕叫了被告的名字,还没有等到被告出来制止,大狗就直扑原告,导致其手臂、小腿、脚腕等多处已被狗咬伤。被告急忙把李某送往就近的诊所包扎,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了1200元的医药费。李某在注射了一个星期的消炎针后伤口仍然肿胀,又到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共计4300元。出院后仍不能正常劳动,全身无力,四肢颤抖。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35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650元。
被告辩称:原告遭到狗咬伤过错不能全赖在狗身上,李某是自己上门被狗咬伤的,作为成年人也有能力避免被咬伤,现在已经支付了上千元的医药费,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案中,张某饲养的家犬将李某咬伤的事实清楚,张某仅以李某是自动上门而遭到狗咬伤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张某在不能证明李某有故意挑逗、招惹而致伤的行为的情况下,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做出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元。
动物咬人不分你我,既然人是动物的饲养员,动物给人带来了一方面的利益也要预防它给人带来的损害,毕竟动物不懂法律。 鲁甸县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