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胡某珍乘坐胡某伟驾驶的车牌号为川X14629的大型客车从广东省汕尾市回四川广安,当车行至湖南省怀化市境内包茂高速公路2133Km+600m处时与舒某某驾驶的湘NOE22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擦撞,造成胡某珍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怀新大队认定胡某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珍的损伤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属于Ⅰ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误工损失日为180天,后续医疗费用为贰万肆千元。经核实胡某伟驾驶的川X14629的大型客车为四川广安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涉信、涉访,甚至群体事件。首先,胡某珍产生的医疗费高达30-40万元,如果不处理,胡某珍无法办理出院手续,不利于案件处理;其次,胡某珍的损伤基本治疗终结,几乎没有康复可能,而且伤残等级高,只有及时处理纠纷,才能抚平其家属的创伤;再次,胡某珍尚在事发地某医院住院治疗,就其伤情,已经没有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为避免扩大损失,应尽快处理。
基于上述情况,案件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了解诉请和意见。针对胡某珍的诉请,逐一讲事实,分析法律,阐明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利害关系;同时,向四川广安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释法说理,说明其作为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有的责任和担当。尽管本案涉及的受害人受伤严重、赔偿金额特别大等因素,但承办法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四川广安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胡某珍各项合理费用95万元。 周建华 陆均
作者单位:武胜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