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李某在乘坐其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不幸侧翻,李某摔倒在地,其左手被尾随其后的轿车前轮碾压致伤。李某住院治疗后,索赔无果,便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26日,何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李某从镇雄县中医院往镇雄县龙腾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镇雄县乌峰镇创富鑫都路段时侧翻,乘车人李某摔倒在地,其左手被同向尾随的由被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前轮碾压,致李某受伤。后李某被送到镇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侧肱骨中下三分之一粉碎性骨折,左侧上臂软组织损伤,血管神经损伤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11天。2014年2月27日,原告李某的伤经鉴定为玖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护理等费用共计1068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乘坐的摩托车车侧翻后,李某摔倒在地,左手被被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前轮碾压致伤,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吕德芝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承担。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808元,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胡亚兰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