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法院审结一起74岁老人在自家地里种植942株罂粟,被判缓刑案件。
鲁甸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十月间的一天,被告人丁自兰将往年保存的罂粟籽播种在火德红镇银厂村丁家坡社河边自家地里。2013年4月1日15时05分,火德红派出所民警在对火德红镇银厂村进行查验工作时,在被告人丁自兰住宅的东南侧十米处,发现一面积约为五平米的耕地中种植有罂粟,经民警铲除后清点,罂粟植株共有942株,并经丁自兰确认后予以销毁。2013年4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丁自兰口头传唤至火德红派出所讯问室进行讯问,丁自兰如实供述了种植罂粟植物的事实经过。
鲁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自兰明知是罂粟植物而非法种植942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自兰属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丁自兰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自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段琼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