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晓萤、詹保余)近日,西安市莲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664元。
武功县的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莲湖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系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14年4月14日13时许,原告许某驾驶水泥罐车在西安市红庙坡星火路立交由南向北行驶,与刘某驾驶一辆斯柯达轿车发生刮蹭。事故发生处理过程中,刘某电话联系其朋友本案被告李某,李某闻讯后赶往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被告李某与原告许某因语言冲突,后发生拉扯,原告许某倒地。原告许某的同事打110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于2014年4月28日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罚款500元。原告许某于2014年4月4日17时以“主诉被人打伤”在西安大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2.右腰背软组织损伤;3.右股外侧软组织损伤;4.腰5椎体峡部裂。原告许某住院治疗两天,支付医疗费1904.05元。
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原告许某被人殴打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认定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殴打他人,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李某的行为导致原告许某受伤住院,应承担原告许某因被打受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原告许某主张营养费900元、误工费为8000元、护理费200元,没有提交医嘱予以证明,本院酌定原告许某的误工期为7日,误工费每日100元,共计700元,护理费、营养费不予认定。综上,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1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误工费700元,以上共计2664元。于2014年10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雷医疗费1904元、误工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共计26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