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车窑村三组村民向记者反映,他们组共有400口人,原有基本农田可耕地260多亩。但从2008年至今,该组耕地流失严重,由原来每人0.63亩减少到现在每人平均0.1亩。土地违规被占流失严重,多次上访、投诉、举报无人管。他们求助于在全国专门代理土地违规违法案件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14年7月14日专门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了冀律(2014)协字第0202号《关于灵宝市尹庄镇车窑村三组集体土地被违法圈占问题的协调函》,但结果只有一个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灵宝市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的的批复》(豫政土【2011】19号)因过期失效被撤销的结果(3.1867公顷土地)。还有170余亩耕地被违法违规占用,仍然没有结果。灵宝土地管理部门乱作为不作为情况亦很严重,承认违法,但不作为。
律师协调函 图
几名群众代表向记者介绍:他们村地处灵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理位位置优越,商业开发价值巨大。所以,不少人把眼光投向这块“风水宝地”想大捞一把。该三组共有400口人,第二轮家庭联产承包时有基本农田260多亩,人均0.6亩。但从2008年至今,该组耕地流失严重,未被“圈占”“征收”的土地只有约40亩,人均耕地仅有0.1亩。村民的200余亩耕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农民一直领取粮食直补,法律上的耕地性质未改变。
该村三组几位代表说:他们三组存在三个地块的违法占地行为。一是2012年部分村民通过行政程序得知,2011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征收该小组38亩土地,用于建设“安兴小区”项目,该项目正在建设,实际圈占约70亩,存在“少批多占”行为;二是该镇邻村思平村因整体开发需要安置房,2008年至2014年陆续违法占用该小组耕地约20余亩,未经村民同意,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强制每年每亩1200元标准进行补偿;三是政府2008年“预征”该组五龙路两侧土地约20亩,不许村民耕种,大部分土地被堆置垃圾。他们上访过、投诉过,也坐到地头阻挡过,但都无济于事。
村民代表还说:“河南省政府豫政复决(2014)1827-18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经查明:灵宝市人民政府已经张贴过征地公告,给村民送过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征地户签字。这些都是上面来人调查,灵宝市政府有关人员向省政府说假话。村民根本没有见过征地公告、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这些纯属欺上瞒下行为”。
众所周知,企业占地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没有上述五证的全都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占地。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中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征地前要公示,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群众合理诉求没有解决,群众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行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村民告诉记者,由于该组土地被大量流转,非法占用,现已导致村民生活陷入困境。现在该组每人每年靠1分地和1200元补偿金生活。每年给该组村民每亩1200元补偿金。该组被“圈占”“征用”的土地202亩x补偿金1200元=242400元。全组400口人,平均每人每年606元。村民平均每天只有1.52元的生活费,让我们怎样生存?青年人和年龄大的外出打工、干零工,老太太们则到处捡破烂维持生活。大龄青年没钱找对象,学生考上大学没钱上。总之,除个别村干部等几家有钱外,大部分村民生活困难。主要原因是土地大量流失,违法占地,违规建房等,把村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田”被违规“圈占”了。村民说:我们这一代没有土地都无法生存,更不用说下一代了。希望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媒体记者到我村“微服私访”。 查查被占耕地,看看违章建筑,听听百姓声音,救救可怜村民”。
从以上情况看,有人质疑尹庄镇党委、国土所和市国土资源局主抓土地的负责同志,在车窑村的“违征”“圈占”土地中是否存在着利益链条?以中饱私囊为目的,不惜损害群众的利益?希望这些官员认真反思。民生无小事,不能以牺牲群众的利益为代价,要切切实实做到从群众利益出发,想群众所想,为人民服务。
目前,村民们为了生存仍在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投诉、反映。还有170余亩耕地如何还田于民,违章建筑如何处理,垃圾占地如何处理?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跟踪报道。记者 江中 李骏
土地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界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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