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漫画
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
多名专家指出,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更有专家指出,政策性腐败已成为中国当前一切腐败的渊薮。
腐败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都可能发生
“政策,就是对公共资源权威性的分配,谁掌握这项政策就意味着掌握了权力和资源,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包含“制定层面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腐败”。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的“立法式腐败”。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到落马,郭京毅几乎参与了商务部近20年来全部外资审批政策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制定政策和解释法规的职能转化为权力寻租,向企业个人输送利益。郭京毅案还牵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原副局长刘伟、国家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和综合司原司长邹林等人。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个盘踞中国外资审批领域多年的官商利益同盟。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危害甚大。不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是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或者某些既得利益团体,或者是出于维护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制定政策,此类腐败纠正起来的难度和代价都很大。”庄德水分析,从国家层面出台的大多数政策,大多有科学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体现的多为公共利益,部门利益基本上都被排除在外了,“怕的就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成为一些利益团体的代言人。”
与制定层面相比,更大面积的政策性腐败体现在执行环节。“程序上非常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但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但你拿我没招,因为我是按照政策办事,我的行政行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具有天然的“谋利便利性”。
项目和资金审批过程中易衍生腐败
“在中国的决策体系中,有法律决策和政策决策之分。法律决策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策,政策决策则是依据政策作出的决策。政策决策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因此,很容易产生腐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举例说,譬如,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但是,如何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实施和资金额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都是政策性转移支付的主要部门,这些部门每年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额度少则数千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其中绝大部分要经过各个部委的司、局、处负责人审批,在这个过程中容易衍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
此外,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各个部委每年都会出台大量的引导性政策,并投入配套的政策扶持资金。“这些带有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一般都是政府无偿资助的性质,都是政策性腐败的高发区。于是,一些企业和个人‘跑部钱进’、公关送礼,而一些手握审批权和专项资金管理权的政府官员,把此作为兑换利益的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乔新生说。
在近年来被查办的部委官员中,把政策赋予的权力运用到极限的,当属刘铁男和陈柱兵。据检察机关指控,刘铁男利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共同非法受贿3558万余元。而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则利用掌握国家政策资金管理权,十年间共染指八种专项资金,其中矿山、乳粉和物联网领域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被其数次利用,多次索贿,金额高达2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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