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自己家里容留他人吸毒,吸毒人员中包括一名16岁的在校女学生,结果因吸毒少女投案自首而东窗事发。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融安县浮石镇农民覃某,今年40岁,曾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私藏枪支罪,于2003年8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覃某不思进取,整日无所事事,不是在家上网聊天,玩游戏,就是外出结交一些狐朋狗友。不久,覃某认识了融水县的吸毒人员粟某。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这些“损友”玩耍时间长了,覃某也染上了毒品,他经常在家里用锡纸偷偷吸毒过瘾。为了方便吸毒,覃某还自制了一个水烟壶专门用来吸毒。
2014年5月,覃某通过融水县的朋友认识了还在融水县卫校读书的16岁少女杨某。平时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很有话缘,十分谈得来。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覃某与杨某发展成为恋爱朋友。此后,杨某多次明确告诉覃某,自己刚满16岁,年纪还小,系未成年人,不想做覃某的女朋友。但覃某痴情地说可以耐心等待,两人一直维持着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6月19日中午12时许,覃某与杨某用QQ聊天,觉得无聊后就喊杨某来他家玩,杨某讲要考试不想去。“不会影响你考试的,如果不来,不知会影响你的前途没有?”覃某故意卖关子说。经不住诱惑的杨某讲她和粟某一起来,并要覃某答应送她回融水家里,覃某满口应允。
下午16时30分许,杨某和粟某两人坐车来到覃某家。三人在覃某的房间里边玩电脑边聊天,不一会,覃某走到房间内的小圆桌旁边用放在桌子上的吸毒水烟壶来吸食毒品,然后叫杨某吸,杨某好奇地拿起水烟壶的吸管吸了几口,粟某也吸食了几口。“腾云驾雾”吸完后三人在房间内休息。晚上19时许,自责后怕的杨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民警来到覃某家,将覃某、粟某二人带到派出所讯问调查。
当日,公安民警对覃某、杨某、粟某三人分别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归案后,覃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覃某突然翻供不认罪,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10月13日,检察机关指控覃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中,覃某辩解说,粟某、杨某二人自己来他家,在他家中吸毒,他并不知情,民警抓现场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家里,始终认为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大量证据,经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覃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覃某的辩解与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粟某、杨某二人的证言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覃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