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叔侄关系,李某甲系李某乙亲小叔。因李某乙修建抗旱塘,李某甲认为李某乙所修建的抗旱塘占着其家的地,双方产生矛盾。
2014年11月25日8时许,李某甲因抗旱塘的事情将李某乙拦下并用拳头殴打了李某乙脸部、头部各几下,李某乙被打后,便将此事告诉其父李某丙、兄弟李某丁,于是李某乙提着一根锄头棒、李某丙提着一根木棒与李某丁到李某甲家,因李某甲不在家,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三人便对李某甲家的门窗和木门进行打砸。该事件发生后,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劝说后,双方各自回到家。李某乙回到家后,对被打一事心中不平,再次和其父李某丙、兄弟李某丁一起到李某甲家找李某甲,李某甲看到李某乙三人后便从家中提出一把铡刀来,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某丁在与李某甲抢铡刀时被李某甲用铡刀砍伤左手,李某乙用锄头棒将李某甲腰部打伤,经他人劝阻后,李某甲和李某丁被送往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件发生后,经鲁甸县文屏派出所主持调解,李某乙家赔偿了李某甲医疗费、被损坏的门窗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双方互相谅解。经鉴定:李某甲和李某丁所受损伤均属轻伤。
为维护社会秩序,李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姜谷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