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曾就职于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13名工人来到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讨薪维权,“因为今年5月份我们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 3月至5月3个月的工资公司不发给我们,只好来寻求法律援助。”
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为13名工人开通了“绿色通道”,立刻受理了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案件受理后,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了几名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为承办人。承办人经过多方努力,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2014年11月29日一纸申请将宜宾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到了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13名申请人出示了员工考勤表和工资表,但因为这些纸质证据未有公司盖章和相关管理人员签字,仲裁庭未予采信,宜宾县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承认拖欠13名工人工资的事实,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要求宜宾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10日内提供其掌握的员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截止201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资料,2015年2月13日,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13名申请人均表示他们很满意此次法律援助,接下来他们会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
通过此次法律援助,13名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一起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得以成功化解,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宜宾县司法局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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