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该男子负责抚养女儿,但是该男子抚养女儿不负责任,平时对女儿还有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女儿的亲生母亲一怒之下将该男子告到法院索要抚养权。日前,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纠纷案件后,依法判决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2007年2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女青年梁某与融安县大良镇男青年石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同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6月,生育一个女儿。因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夫妻感情难以沟通,又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为双方发生争吵,石某曾两次打伤梁某,特别是在2012年10月,梁某被打伤后不堪忍受告到法院请求离婚。同年11月,经法院调解,梁某与石某均表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双方达成协议:梁某与石某自愿离婚;离婚后,女儿由石某负责抚养,梁某每月30日前付给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长大成年时止;离婚后,梁某在不影响女儿学习、休息的情况下,每月可以不定时探望女儿二至三次,石某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女儿的升学保险由梁某负责保管。
离婚后,石某没有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经常对女儿恶言恶语,偶尔还有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石某得知梁某在柳州市打工生活的情况后,把抚养女儿的责任推给梁某。2012年12月,石某把女儿带到梁某的住处丢下女儿给梁某抚养,梁某多次向派出所报警后,石某才于2013年2月把女儿带走。2013年5月,石某把女儿带到梁某的住处后便离开,当时梁某因年休不上班,梁某的同事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干警几次打电话叫石某带走女儿,石某始终不肯露面,最终梁某匆忙赶到打工单位接走女儿。一个月后,石某故伎重演又把女儿丢给梁某抚养,一直生活至今,而石某却过着快乐的“单身汉”生活,日子过得优哉游哉。女儿已经5岁多了,要上幼儿园学前班读书,学校报名结束快要开学了,石某却拿着户口簿没有帮女儿报名入学。石某对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对女儿的读书学习也不重视,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学习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13年7月,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教育学习,梁某只好将石某告到融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把女儿判给她抚养;由石某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判令石某支付她2013年1月、6月、7月三个月抚养女儿的费用,每月以500元计算。
法院及时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石某说他同意梁某的意见,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梁某,把女儿的户口关系也转给梁某,但是他不同意承担变更抚养权后的抚养费。办案法官当庭质问石某不愿意支付女儿抚养费的理由时,石某毫不讳言,很“任性”地说“没有理由”,还当庭表态说不愿意抚养女儿。在庭审辩论中,石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离开了法庭,导致庭审活动被迫中断了一段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跟随谁生活由谁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石某负责抚养女儿期间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偶尔还有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对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学习极为不利,其明确表示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梁某抚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石某不同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法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按照对等原则及参考现实生活中的物价水平,梁某诉请由石某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梁某诉请石某支付2013年1月、6月、7月三个月每月500元的女儿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女儿由梁某负责抚养;二、石某从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款项限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