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抢劫他人财物刑事案件
本网讯(詹保余 权波蓉)四个小伙竞敢在特警支队门前一带伺机抢劫,持砖块在被害人头部、身
上乱打,抢走人民币70余元及诺基亚N86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抢劫他人财物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所用白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男,33岁,彬县人)与李某(男,23岁,彬县人)、林某(男,19岁,彬县人)、尚某(男,20岁,长武县人)经预谋,在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街心公园特警支队门前一带伺机抢劫。适逢被害人万某路过,四被告人即上前将被害人围住并打倒在地,持砖块在被害人头部、身上乱打,抢走人民币70余元及诺基亚N86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公安破案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91元。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害人与四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向被害人共退赔赃款人民币100元。
该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上述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没有上诉。此判决已生效,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强制劳动改造和法律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