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下午,姜某被宋某殴打,姜某回家后将自己被打的事告诉了其父,其父等人便去质问宋某,途中遇到宋某并发生扭打。当晚22时左右,宋某邀约马某、罗某、安某、云星等人携带钢管及一把玩具枪前往姜某家,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其家中,此时姜某与家人正在家看电视,宋某、云星等人用钢管,马某用一把玩具枪指着姜某,要他们跪着认错,罗某等人用钢管将茶几打烂,宋某等人将姜某等殴打致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被告人云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同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云星、凤永窜至鲁甸县龙树镇龙树街上,由被告人云星提议盗窃,二人将邹某停放在茶室门前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推出一段路程后,被告人云星把摩托车线子烧了捏在一起将摩托车发动起来盗走,经被告人云星联系后二人将该摩托车骑到鲁甸县桃源镇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二人将卖车所得的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凤永的家属赔付了一辆与被盗摩托车同款的车给失主。
最后,被告人云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凤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