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 王莉莉)日前,西安市莲湖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浙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廖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告浙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廖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莲湖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禾、被告委托代理人杜亚民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浙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建了西安市蔚蓝悦城一期高层1号楼(位于本市莲湖区红庙坡小白杨大兴路北侧),2013年1月2日,原告组建的蔚蓝悦城项目部与李韶红签订《经济承包责任书》,将该楼内粉刷及屋面花架粉刷、天沟压光、外墙的填充墙砖、粉刷面砖粘贴勾缝、清洗等工作发包给李韶红。同年3月11日,被告廖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经案外人董军介绍,于2013年到上述工程的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并与李韶红口头约定实行计件工资,由李韶红出面支付生活费,年底扣减生活费后结清全部劳动报酬,之后李韶红支付被告生活费400元。2013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在建筑工地1号楼楼顶炮楼花架上粉刷放线时,脚下打滑,因无安全绳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从4米高的架上坠落楼面受伤,李韶红及数名工友遂将被告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闭合性腹部损伤、肾挫伤(左侧)、腹腔积血,盆腔积血;2、骨盆多发骨折。之后原、被告产生争议,被告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莲劳仲案字(2013)第2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规定是以劳动者接受管理、提供劳动、发放报酬以及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为前提。李韶红雇佣被告等人施工,工资亦由李韶红发放,被告与李韶红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特征,故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2014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浙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廖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