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 王晓宁)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驾驶无号牌车交通肇事案件,20岁男青年尹某犯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2014年9月28日6时50分许,20岁的咸阳市秦都区的男青年尹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无号牌红色法拉利牌轿车,沿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2068香辣虾”饭店门前人行横道处,适遇郑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通过马路,尹某将郑某某撞倒受伤。尹某驾驶肇事车辆将郑送至附近的西安市第五医院进行抢救,后从医院驾车逃逸。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膛脏器损伤而死亡。2014年9月30日投案,10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尹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家属人民币50万元,已全部支付。
该案在公开庭审中,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
莲湖区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凯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肇事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其亲属代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