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4年4月29日,我与被告杨某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我将位于鲁甸县江底镇街上的商住房卖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6600元,首付150000元,下欠尾款等待手续完成一次性付清。二、若发生与原告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概由原告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负责赔偿。三、合同从2014年4月29日起生效,如谁反悔谁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依约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下欠尾款。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下欠购房尾款566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是不支付购房款,主要是存在很多原因,双方因为这件事情还打架,影响了大家处理事情的心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福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鲁甸县江底新集镇的砖混结构三层商住房卖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66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依约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被告仅给付了150000元,一直没有给付余款566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赵福购房尾款人民币肆万元,此款定于2015年6月4日前支付。
二、原告表示因2014年4月29日买卖房屋产生的税费问题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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