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管某
案由: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由于父母包办,强迫婚姻。为此事,原告曾喝下农药差点送掉性命,由于地处落后的山区,加之父母的逼迫,次年的1月8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而同居生活,2004年2月生育长子,被告因好赌成性,小孩一岁多时,被告因赌钱而打架,将家里仅有的70斤包谷挑去卖了还赌债,因无法生活,原告气得喝下农药,在医院抢救了过来。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30日,双方又生育长女,由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打架,曾多次闹到派出所,经派出所多次进行解决。2011年1月18日,被告又因赌钱发生打架,被告的行为已经伤透了原告的心,原告已完全丧失了对被告的信心,不愿再与被告生活。 2012年原告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和好。之后,被告仍然未改脾气,不管家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诉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女长子、长女由被告管某抚养,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
俗话说:宁破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但此事放在原被告身上,我们便不得不同情原告,把这桩婚毁掉。本身强扭的瓜不甜,原告被迫嫁给被告本着好好过日子的心态一次次原谅被告,但人的忍耐都是有限的,冲破了人的底线那么这段婚姻便变得无价值了。
鲁甸县人民法院 张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