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寇永利 詹保余)原告既未给被告发放过工资,被告也不接受原告的领导和安排。近日,西安市莲湖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陕西煜塬建筑公司与案外人杨志安签订《模板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西北政法大学对面,工程名称为长安商贸中心三期“GOGO”街区综合楼工程。27岁的四川省南江县男青年、被告何某某于2014年3月底经人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制模板的工作,被告的工作由带班杨旭东安排,生活费借支、报酬结算等从另一带班向东处支取。2014年5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经521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左肱骨外踝骨折,右小腿皮肤擦伤,并于2014年5月25日至6月16日期间于该院住院治疗22天。杨志安的工地带班向东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随后,被告何某某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煜塬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0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4)第3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煜塬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煜塬建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开庭后经法院向杨志安调查,认可杨旭东、向东是其承包工地带班人员、其通过杨旭东、向东给被告何某某发放工资的事实。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杨志安签订《模板分项工程分包合同》,将地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郭路西北政法大学对面,工程名称为长安商贸中心三期“GOGO”街区综合楼建设工程分包给杨志安。被告何某某虽在杨志安分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制模板的工作,但其认可他的工作由带班杨旭东安排,生活费借支、报酬结算等从另一带班向东处支取,杨志安作为劳务分包人在法院庭后调查时,也认可其通过带班杨旭东、向东向被告发放工资事实。故杨志安与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对此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既未给被告发放过工资,被告也不接受原告的领导和安排,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