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刚、耿会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告之子赵成祥驾驶云CG688X号二轮摩托车由梭山乡驶往龙树乡。14时50分,该车行至龙梭线K6+800M处与被告吴春所驾云A4720X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赵成祥被该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春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00元作为赵成祥的安葬费。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7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25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
被告吴春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成祥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赵成祥的丧葬费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先行垫付,被告已经垫付的30000.00元应当返还被告。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吴春自愿赔偿原告赵刚、耿会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63000.00元,除已支付的30000.00元,余款330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17日前付清。二、原告赵刚、耿会自愿放弃对被告吴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着两原告佝偻的身影,虽然案件已经结了,但心里还是五味杂陈,两老就只有一个儿子,他们虽然得到了几万元的赔偿金,但以后几十年的生活应该怎么办,路在何方?人的生命不止是你自己的,还是父母子女的,你的死亡可能给你身边的人带来伤害是无尽的,请年轻的你珍爱生命吧!(以上人名为化名)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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