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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与许可证不符的食品,莲湖法院判决退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5-7-22  查看次数:2835 来源:西安  作者:

 
 
 

    本网讯(陈丽娜、詹保余)原告刘某某在西安某超市买了3盒紫健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且产品标准号已过期,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于近日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西安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某购物款249元;同时给付原告刘某某赔偿金2490元。

    2014年11月28日,25岁的原告刘某某在被告西安某超市购买3盒紫健牌苦荞茶,每盒83元,总金额为249元。生产厂家为陕西紫阳县紫健天然富硒茶叶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914010120,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原告购买后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得知,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的注册商品应为绿茶,而非苦荞茶,因此向被告及生产厂家反映未果。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12月30日该局向原告出具(西莲)食药监食告[2014]74号《告知书》,称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已过期,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销售。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249元,以十倍赔偿2490元,合计2739元;被告西安某超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陕西紫阳县紫健天然富硒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紫健牌苦荞茶,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物小票,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标签、包装上所载的内容负责,并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紫健牌苦荞茶包装标识上的生产许可证号QS 610914010120的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且产品标准号已过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告虽未提交答辩意见,但其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货款249元,并按支付价款十倍即2490元赔偿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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