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晓宁詹保余)新疆一男子在西安盗窃三部手机,于近日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4年12月9日15时许,23岁的新疆库车县无业男子、被告人库尔班窜至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新市场附近伺机盗窃,趁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何某某不备,先后盗走郭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57元)、刘某某银灰色小米M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52元)、何某某黑色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7元)。当晚21时许,库尔班在该西羊市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三部手机,破案后已发还。
2011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库尔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库尔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唯被告人库尔班认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库尔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